问题描述: 我公司生产灯具,厂内设有展厅用于客户来访观看,以后还可以用于销售,请问在此展厅的类具是否仍然属于公司库存?税务上应做何处理? 问题答复: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因此,贵公司仅将自产的灯具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且由于其自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以后由展厅展示转为销售处理,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方面:企业展示领用灯具,仅是货物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即由仓库移至展厅,未转让货物所有权,在会计及税务上均不做销售处理,仅在存货保管账上对存放地点做登记备查即可。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因此,贵公司仅将自产的灯具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且由于其自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以后由展厅展示转为销售处理,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方面:企业展示领用灯具,仅是货物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即由仓库移至展厅,未转让货物所有权,在会计及税务上均不做销售处理,仅在存货保管账上对存放地点做登记备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