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南京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也任职于苏州的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处的年所得之和已超过了12万元,该个人的年所得12万元的自行申报应该在哪里申报? 问题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该个人可以选择在苏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选择其南京任职学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者选择其一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
因此,该个人可以选择在苏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选择其南京任职学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者选择其一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