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纳税人发生业务时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180天内认证,之后发生销货退回,该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销项税额由销货方承担了。请问这笔增值税销项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吗? 问题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销货方承担的销项税不构成企业应负担的支出,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