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单位用一辆二手车抵消供应商的货款,协议作价120万元,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价75万元,已按照2%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销售发票,请问该行为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问题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二手车售价120万元,高于市场评估价75万元,应按照企业实际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您单位应按照差价45万元,在下月申报期内申报在二手市场少缴的增值税。在收入额的确认方面增值税和所得税应一致。
由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以前年度购买的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因此增值税应该按实际销售额的4%减半征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的税款在次月征期报税前应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抵扣当期税款的手续,然后再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表中的销售额指实际的销售额,而不是二手车市场的评估价,按差额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税款后,应将二手车销售额记入当月销售收入,并在次月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抵扣当期税款:
(1) 二手车交易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主表将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中,按4%征收的税额填写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由二手车市场代征的税款会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体现;表一应填写在第10栏4%征收率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二手车售价120万元,高于市场评估价75万元,应按照企业实际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您单位应按照差价45万元,在下月申报期内申报在二手市场少缴的增值税。在收入额的确认方面增值税和所得税应一致。
由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以前年度购买的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因此增值税应该按实际销售额的4%减半征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的税款在次月征期报税前应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抵扣当期税款的手续,然后再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表中的销售额指实际的销售额,而不是二手车市场的评估价,按差额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税款后,应将二手车销售额记入当月销售收入,并在次月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抵扣当期税款:
(1) 二手车交易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主表将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中,按4%征收的税额填写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由二手车市场代征的税款会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体现;表一应填写在第10栏4%征收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