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开具2份发票,现要进行作废,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7 14:16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11月份开具2份发票,现要进行作废,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问题答复:跨月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作冲减即可。
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税发[2007]18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提交: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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