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上述规定的限制性条件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对于经常发生应税服务销售收入的非企业性单位,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请问一下,经常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怎么样来介定? 问题答复: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