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属于混合经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7 14:18
问题描述: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我司本身无船也无拖车), 我司的应收应付款情况为:向客人收取运杂费并开具6锛?的专票或普票给客户,同时向国际海运船东支付海运费,收到船东开来的0税率的机打发票,向拖车公司支付拖车费,收到拖车公司开来的11锛?的专票 请问: 1.我司是否属于混合经营,即既提供物流辅助(货代)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2.如果属于混合经营的话,我司做为货运代理企业如何向客户就海运费部分和拖车费部分提供0税率的机打发票和11锛?点的专票,是去税务局代开吗? 问题答复: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贵公司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发生的对应项目属于增值税管征范围的,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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