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企业从事国债回购取得收益的应交纳哪些税? 问题答复:答: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