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于2013年11月19日办理了聊城市东昌府区前沿科运广告部的个体营业执照,现咨询二件事。1、我这种情况(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设计,租住在柳园办事处柳园北区02号楼,经营加居住租金为每月1000元。)能不享受每月营业额20000元以内免税政策?2、如不能享受每月营业额20000元以内免税政策,那么我每月要交多少税?定税的依据有哪些?3、象我这种情况去办理税务登记证前是否要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并到信用社预存2000元? 问题答复:山东省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月销售额达不到2万元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一般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请咨询当地国税局为您核定的销售额,如不达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及时签订三方协议并在征期存入税款防止划款不成功造成欠税,存入的款项及利息仍归属纳税人所有。
个体工商户一般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请咨询当地国税局为您核定的销售额,如不达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及时签订三方协议并在征期存入税款防止划款不成功造成欠税,存入的款项及利息仍归属纳税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