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7 14:18
问题描述: 我公司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中外品牌汽车、汽车零部件的仓储、分拨(不含运输)、展示及相关配套服务;汽车零部件、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汽车零部件加工;汽车美容装饰;汽车停车场经营;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我公司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仓储字样,且我公司有从事仓储业务。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用地性质、土地使用证上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商业仓储用地),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12】13号所说的物流企业及我公司仓储用地(汽车仓储用地)是否符合该文件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若该地块尚未投入使用,能否享受该减免?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
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3、仓储设施占地的总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
企业内部的仓库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由于您所描述的情况不够完整,请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贵公司是否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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