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10%收入部分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减计收入的10%部分,填入“免税收入”一栏,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减计收入的10%部分,填入“免税收入”一栏,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