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转内销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8 18:11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于2012年3月出口一票货(活性炭)因退税率为零,所以未办理退税,根据规定需在30天内 办理出口转内销,申请进项抵扣。现因工作人员疏忽未申请出口转内销。请问现在可以补申请么?至于税金部分可以补交滞纳金?谢谢! 问题答复:答:出口退税率为0且特殊商品标式为“1”,是出口不予退税须视同内销征税。如果出口退税率为0且特殊商品标式是“2”,出口环节免税。特殊商品标式请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中输入商品编码后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规定,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外,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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