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做广告的个体工商户,给一家国有单位制作安装条幅、背景板等。由于每次金额比较小不给结账,现在积攒有1万左右了,对方说可以开发票结账了。我申请代开发票,国税局要求我提供合同,但是对方不给签,说一万多签合同没见过,签合同需要十多个领导会签走ERP程序,是不太可能的。我要对方开证明,对方只能盖部门公章,单位章也不好盖,需要一把手签字。盖部门章国税局也不愿意,要求发票抬头什么名称就要什么章,单位所属部门印章不行。这样我实在为难了,辛辛苦苦干的活,又不少交税,就是拿不到钱。这样开不出发票还办税务登记干嘛,还省了每月定额税了。国家一直支持个人创业,没想到创业路上的艰难是开不了发票!代开小额发票也要提供合同完全是不必要的,请国税局领导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指南》(济国税便函【2012】85)规定:申请代开发票时,申请人应领取并如实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书面确认证明为双方签章认可的购销合同。无购销合同的,应提供包括销售(或劳务)行为发生时间、双方名称、货物品名(或劳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证明出具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证明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