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关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如何认定的相关问题,需要到哪些机关部门认定,以及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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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列入事先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条件及指标参数的证明资料。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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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列入事先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条件及指标参数的证明资料。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