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11月15号我公司从德州一农民个人手里购买了3000元的乐陵小枣,该个人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为我们开具了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算抵扣3000*13%=390元的进项税?谢谢。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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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