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请问,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可否申请免、抵、退税? 问题答复:答:《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公司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如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