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营改增”后,如何区分提供应税服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问题答复: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