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1、漳浦县花卉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中规定按照开票额的50%进行应税申报,即减半免税,以前申报时即系统会自动减半划扣税款,现在是100%划扣,该怎么报税? 2、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小于20000元的是否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则是否需要申报?一申报又仍会自动划扣税款,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答复: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因此,企业花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数据填写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1〕92号)规定:“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因此,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如有出现被扣的情况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