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 一家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成功以590万竞买了一破产企业轧花厂土地12323平方 (含该宗土地上房产)。 一. 房产现状 该宗土地原有房产砖混结构仓库车间肆栋,于98年峻工,总建筑面积3457平方,当年原造价147万。9年折旧后帐面原值不足50万,因破产企业的房产年久失修,一直未办房屋产权登记。加之其中特定设计的除尘车间(当年原造价36.8万736平方)基本已报废无法使用,加之房产峻工资料不全,从而使买受该宗土地的企业至今也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权属主体不明确。 综上述:现该企业应年交多少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