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使用的离职补偿金、公积金、电话费的免税上限分别是多少?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8 18:15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一下,长沙市2013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1、使用的离职补偿金免税上限是多少?生效日期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有没有相关文件政策链接可供查阅? 2、公积金免税上限是多少?生效日期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有没有相关文件政策链接可供查阅? 3、通讯费是按实报实销的,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上限?生效日期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有没有相关文件政策链接可供查阅? 问题答复:答: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长地税函〔2012〕46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57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目前,我省未制定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暂时采取在合理范围内,凭相关合法票据据实扣除的办法。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通讯补贴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报实销。以现金形式统一发放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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