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个人购买了辆小汽车,在居住地南京办理了车辆牌照,但却在暂住地苏州实际使用及购买交强险,请问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局是否应征收该车辆的车船税? 问题答复: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因此,若该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因此,若该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