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局缴纳,发生亏损时,纳税人是否要提交申请报告报批?期限是什么时候?万一发生以前年度的亏损未报批的话,是否能补报批?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企业当年有盈余,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年度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附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弥补。
对当年有盈利,而以前年度亏损金额较大,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存在困难的,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弥补亏损的预申请,经批准后,可按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该类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重新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年度《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所得后的余额。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以下次序进行:
第一、用应税所得弥补;
第二、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
第三、用免税所得弥补。
对企业当年有盈余,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年度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附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弥补。
对当年有盈利,而以前年度亏损金额较大,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存在困难的,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弥补亏损的预申请,经批准后,可按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该类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重新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年度《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所得后的余额。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以下次序进行:
第一、用应税所得弥补;
第二、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
第三、用免税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