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请快递物流公司发货,物流公司(营改增)开具为货物名称为“货物运输代理”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不可以抵扣,我们是工业企业。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