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因退房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发票联丢失了,能否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哪些材料? 问题答复: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2、上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你司反映的全部联次取得困难的情况确有可能存在。经向总局请示,该具体问题我省暂按如下办法处理:确实因为记帐联入帐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联次的,如能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收回原发票各联的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但所有发票的金额合计(包括红、蓝字对冲)必须与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最后房款金额相符。
2、上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你司反映的全部联次取得困难的情况确有可能存在。经向总局请示,该具体问题我省暂按如下办法处理:确实因为记帐联入帐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联次的,如能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收回原发票各联的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但所有发票的金额合计(包括红、蓝字对冲)必须与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最后房款金额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