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计算的当期免抵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题答复: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退还的进项税额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