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的劳务范围扩大,那么应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无规格型号可以填写,单位和数量也很难填写具体内容,请问贵局: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上述三个项目是否可以不填写具体内容?纳税人收到上述三个项目为空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如果收到上述三个项目为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问题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营改增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以上规定填开,目前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您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营改增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以上规定填开,目前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您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