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已经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当月作废?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5:31
问题描述: 当月已经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当月作废? 问题答复: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作废条件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改核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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