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司长泰泛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子公司(持股75%)漳州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子公司另一外资股东(25%)退出。 现漳州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过户时是否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答复: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若发生兼并行为,可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