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应按实际的还是核定的利润率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5:31
问题描述: 企业收入能够准确核算,且该企业核定了应纳税所得率(利润率),若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率(利润率)大于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利润率),那企业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是应按实际的还是核定的利润率核算?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3号)第十三条对上述规定的操作进一步明确为:
《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关于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区别以下情况适用: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当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申报调整当年度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调整时限至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
1.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结构等发生变化,引起年度主营项目发生变化,应按变化后的主营项目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的;
2.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0%的。纳税人发生这种情形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限制。
(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当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确定的预缴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申报调整已核定的应纳税额:
1.采用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实际发生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
2.采用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应税收入额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
3.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或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纳税人发生本情形的,在调整已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同时,还应补缴税款。
    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0%的,企业应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调整当年度应税所得率,即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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