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5:31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想问两个问题:1.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同城或者异地设立分公司吗?如果可以的话,总公司的土地给分公司开发房产要交税吗?2.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子公司开发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要过户吗?这个投资入股的行为要交税吗? 问题答复:答:劳务税处: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行税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的房产土地权属若符合此规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纳税人,总公司的土地由分公司开发房产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这个环节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子公司,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对外投资两道业务。土地使用权以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转让所得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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