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原价的约为营业额。 现有某单位转让土地,但其土地不是受让取得,而是划拨取得。在转让时按政策规定,向国土部门补缴了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并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补缴了契税,请问:这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在计算营业税时差额扣除?补缴的契税能否也差额扣除?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规定,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 4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原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 4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原价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