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对象范围的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5:32
问题描述: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对象范围有何规定?是否需对方单位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才能开具? 问题答复: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上述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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