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是一家香港企业投资在厦门的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企业信息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我公司为股东就是香港投资公司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请问我这种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咨询吗?是否可以申请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呢?请问跨境免征增值税是否有具体的详细信息解答? 问题答复: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2号 )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故,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该文件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故,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该文件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