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请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应如何计税?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的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