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屋,现销售不动产发票遗失了,这应怎么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5:33
问题描述: 请问我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屋,现销售不动产发票遗失了,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应怎么处理? 问题答复:答: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是因为遗失了不动产发票,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您有开发商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是可以代作原始凭证,效用等同原件的,税务部门出具的是发票真伪的鉴定,而您原件已遗失,无法鉴定,我们只能对您存根联复印件的内容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数据相比较得出信息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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