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母公司投资子公司一块土地,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子公司将母公司投资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子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母公司应正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依据母公司确认的收入额作为土地成本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