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开盘前向业主收取的意向金能否考虑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开盘确认后再缴纳相关税金?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5:33
问题描述: 房地产企业在开盘前向业主收取的意向金能否考虑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开盘确认后再缴纳相关税金? 问题答复: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向业主收取的意向金、诚意金、订金、VIP会员费等属于暂收应付款项,此时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待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后,收取的定金、预收款等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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