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专家为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6:58
问题描述: “营改增”后,因业务需要聘请外围专家咨询服务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文件依据是什么? 问题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六)鉴证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聘请专家为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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