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公积金贷款,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同时从两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6:59
问题描述: 夫妻双方共同公积金贷款,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同时从两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题答复: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公积金还贷的贷款利息,不能同时从两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能任选一人扣除,只能从主贷方(还款书列出的第一个姓名)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神州财税网补充:经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目前仍全文有效。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不知道天津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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