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营改增之后,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替外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问题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替外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但需要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因此,您替外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但需要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