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房改时将职工住宅转让给个人,给个人发了房产证,性质是房改房,土地使用证是大证,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名称(我公司所在城市对房改的个人住宅用地一律不办理到个人名下),土地性质是住宅用地,因我公司已将土地上的住宅转让给个人,对土地已没有处分的权利,只是土地使用证上的名称没变更。那企业是否还要缴纳这部分职工住宅的土地使用税? 问题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地方规定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74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在执行该文件时,请比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七条规定,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地方规定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74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在执行该文件时,请比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七条规定,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