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兼并企业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7:02
问题描述: 我公司以支付银行存款及股权的方式兼并了一家同行企业。请问,被兼并企业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问题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如该项企业兼并同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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