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号写错,在当月对方是否可以作废此张发票?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7:04
问题描述: 最近,我公司从某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号写错,但他们公司已认证。请问,在当月对方是否可以作废此张发票? 问题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上述企业所述的情形不符合可作废专用发票的规定,不能作废处理,应按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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