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被调拨的土地,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7:05
问题描述: 2009年,某房地产总公司先后通过政府土地拍卖取得土地两块,现在总公司将其中一块调拨给一家分公司(系独立核算)开发。请问,总公司对这块被调拨的土地,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上述总公司将土地调拨给分公司开发,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变动,因此,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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