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是注册地在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的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地也在无锡)。从事无碳纸的销售业务。2013年7月,我司通过一家运输公司,运输多批无碳纸从我司发往北京。累计发生运输费用100017元。该运输单位名称为:抚州市和利达快运有限公司;税号:361002690951689,发票代码:236001210002,发票号码:10131655。请问:该张运输发票我司能抵扣入帐吗? 问题答复:答:依据《在全国开展营改征增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8月1日起,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因此如果开票日期是在8月1日(含)以后,是不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