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们是中石化公司下属的县级石油公司,一直由市公司汇总纳税,但是现在县级局要求我们在当地缴纳,请问应该在县级缴纳税款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问题答复:答:潍坊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一、省局决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各市级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政策执行,各单位应同时加强对县级分公司的税收管理:
(一)各县级分公司按月核算销售额,依据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资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后,报市级分公司,再由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二)次年1月31日前,市级分公司根据省公司计算分配的应补税额,按照各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再计算分配应补税额。
二、根据省局文件规定,预征率暂定为0.7%,省局将根据其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适时调整。
一、省局决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各市级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政策执行,各单位应同时加强对县级分公司的税收管理:
(一)各县级分公司按月核算销售额,依据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资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后,报市级分公司,再由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二)次年1月31日前,市级分公司根据省公司计算分配的应补税额,按照各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再计算分配应补税额。
二、根据省局文件规定,预征率暂定为0.7%,省局将根据其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