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9 17:06
问题描述: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请问需要认证吗?若不认证,会不会形成滞留票。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对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则需从价税合计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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