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饲料生产企业,最近,为适应市场需求,又开发生产了精料补充料,专用于马、牛、羊等饲养动物的补充营养。虽然我们生产的精料补充料与配合饲料的生产工艺和原料组成基本一致,但在申请产品检验时,检测报告上注明为“精料补充料产品”,不再是“配合饲料产品”。请问,精料补充料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问题答复: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所需,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二者主要成分和生产工艺一致,均为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经工业化加工配制而成。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