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外贸公司应添哪几栏?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10 17:35
问题描述: 1.请问外贸公司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时候应该填写哪几栏? 2.出口货物为胶合板或板材机械。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8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9栏(应税服务),作为外贸企业这两栏都需要填写吗?如果是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话又应该填写哪几栏呢? 问题答复: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附件规定:“(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5)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6)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2.以上是“营改增”之前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填列方法,新表的以上内容填列方法一致,可以参考。新表增加了“应税服务”栏,看您企业是否提供“营改增”涉及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如果涉及的话需要填写,否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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