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10 17:35
问题描述: 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我们认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各环节作出了列举,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其营业税按“广告业”申报缴纳。 问题答复:

答:一、如果公交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公交公司出租公交车身,只是公交车使用权的一部分,不符合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如公交公司签订的是广告合同,则在车内播放广告或车身展示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广告公司在公交公司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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